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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功能界別與政治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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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功能界別與政治平等

 

2.1 政治權利的不平等

立法會內60個議席,一半由28個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另一半則由地區直選產生。根據2008年立法會選舉選民登記數字,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只有22.6萬,地區直選的登記選民則有約337萬。[3]

 

由於功能界別的選民也可同時在地區直選投票,因此,就選票數目而言,香港一小部分選民比絕大部分選民可以多投一票。就選票的分量而言,政治權利的不平等則更為嚴重。在地區直選中,原則上337萬已登記選民可選出30個議席,即平均11萬多選民才有一位議員。[3]但在功能界別選舉中,原則上22.6 萬已登記選民亦可選出30個議席, 即平均7553個選民就有一位議員。功能界別選民的一票的 份 量,竟等同於15票地區直選選票的份量。更甚的是,功能界別中有些界別的選民甚至少至100 多,已擁有一位議員代表;而大部分界別亦只有幾百或幾千選民。以金融界為例,界別只有140個選民,這界別選民的選票份 量,約為地區選民那一票的800倍 (11萬多÷140);在紡織及製衣界,選民有3709個,界別的選票份 量約為地區選民那一票的30倍(11萬多÷3709)。

功能界別的選民可以是「個別人仕」--「natural person, 自然人」,也可以是「團體」「body」,例如公司或企業。就着「自然人」選民而言,並非每一個界別內任何個別人仕都可享有投票權。只有那些符合特定的專業資格或相關法例要求的人仕才可享有投票權。在2008年,28個指定功能界別內合資格的選民總數約為21.2萬。在這21.2萬功能界別選民中,27% (即約57,000選民)已控制了超過80%的立法會功能議席(即25席)。 特別應該注意的是,在這25個功能議席當中,有12席只是由來自10個界別的5,600個選民所選出。而這5,600個選民全數均為「團體」選民。*換句話說,5,600個「團體」選民控制了40%的立法會功能議席或20%的立法會全部議席。 餘下的75%功能界別選民(約169,591)則只選出5個功能議席。†

以上的數字顯示,少數的功能界別選民透過他/它們在立法會的代表較地區直選選民享大很多的立法特權。 那控制了25個功能議席的57,000個功能選民所享有的立法特權則更為明顯。 這57,000個功能選民可以否決任何須由立法會三分二全體議員支持才能通過的動議或草案。這些動議和草案包括彈劾行政表官的動議及政制改革方案。 立法會內的「分組點票機制」也使這57,000個功能選民透過他/它們的代表可以否决由個別議員所提出的動議或私人草案及對政府草案所提出的修訂。這是因為這些動議、草案、及修訂[由個別議員所提出的動議、私人草案及對政府草案所提出的修訂都必須分別得到出席會議的功能議員過半數支持及出席會議的地區直接選議員過半數支持才可得到通過。

最小的15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僅佔 6889位個人及團體選民,在理論上,代表三百萬地區選民的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或修訂案有可能被6,889功能選民所否决!

代表三百萬地區選民的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或修訂案有可能被57,000個功能選民透過他/它們的代表所否决。而事實上,這的確不時發生。

民主的第一義是平等的政治 權利,香港跟這標準明顯連邊都擦不上。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宣示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香港特區的功能界別選舉卻將被選權一併限制於獲分配立法會議席的界別內。

很明顯,這褫奪了被併諸功能界別門外的絕大部份港人的被選權。這樣子的小圈子選舉,不單再加一重不公平,亦不符國際公約。[4]

 

2.2『分組點票』造成「少數否決多數」

在現行機制下,代表少數利益的功能界別議員,有特權否決代表大多數巿民利益的地區直選議員所提出的議案,造成「少數否決多數」的不公平情況,其中不少涉及促進自由、政治問責、改善結構性貧窮、公平競爭、合理監管商業行為等與香港核心價值相關的議案。此等議案,雖然獲得的贊成票往往比反對票及棄權票為多,但由於無法得到功能組別過半數議員的支持,有關議案最終都在『分組點票』機制下被否決。

代表300多萬地區選民的直選議員所支持的議案或修訂案,不難被最小的15個功能界別的選民僅佔 6,889選民所否决!

另外,透過簡單的計算,可從2008年立法會選舉選民登記數字得知,30個功能議席中,有25席的選民合共總數其實只有約5.7萬。 這5.7萬個功能選民可以透過 他們的代表否決任何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才能通過的動議或草案,包括彈劾行政長官的動議及政制改革方案。

5.7萬個功能選民透過他們的代表否决。而事實上,這的確時常發生。[5]

 

2.3團體選民違背公平原則

功 能界別選舉中,有為數不少的選民並非「人」而是公司和團體,例如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的香港聯藝機構有限公司和敏求精舍、漁農界的蒲台島漁民 協會和青衣居民聯會。28個功能界別中,有18個是存在公司和團體選民的,其中10個界別甚至只有公司和團體選民,例如旅遊界和航運交通界;連勞工界的選 民都全部為職工會而非個別「打工仔」。

 

團 體票容許大企業和大集團名正言順透過集團的附屬公司或其擁有股權的其他公司,在同一或不同界別取得選民資格,從而擁有更多功能界別選票的影響力。 舉例說,一個集團,如果兼營地產、運輸、旅遊、零售等業務,那它便可以透過開設多間相關的公司,在這些不同界別的選舉內增加影響力。團體選民的存在,因而 造就「種票」的可能。這樣做並不違法,但如果同一企業可以「化身」為很多不同公司,然後在同一或不同界別登記為選民,那明顯違背一人一票、一選民一票的公 平原則。

 

為何以團體為選民是香港政制中的一個困惑,然而,這方面的理據從來沒有清楚確立。

 

2.4 選民資格的隨意性和不合理

如 前所述,一些功能界別選民是一些指定團體,例如蒲台島漁民協會及深水埗體育會。另一些選民則為一些指定的「代表團體」的會員。這些會員可能是團體,可能是 個人,例如商界(一)的「代表團體」,香港總商會的會員全是團體,但商界(二)的香港中華總商會的會員則既有團體,亦有個人。再另外一些功能選民則為一些 指定的註冊專業人士如護士、律師、測量師等。

 

選 民資格的「多樣性」正正反映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的隨意性和不合理。我們無法從各式各樣的選民資格中清理出一個釐定選民資格的客觀標準。為何只有香港總商會和 香港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才有資格成為選民?為何香港中小型企業商會的會員就沒有資格?基於什麼客觀標準使得友聯的士車主聯誼會享有航運交通界的選舉權?假如 司機甲、乙、丙明天組成車主會,這個會可以成為選民嗎?選舉法例從沒明列政府用以評估不同界別內的眾多團體哪一些可以成為選民的尺度。

[3] http://www.elections.gov.hk/legco2008/chi/turnout/tt_gc_GC.html

[4] 郭儀芬﹕功能界別選舉的荒謬: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117/4/g5x2.html

[5] 立法會議員天主教監察組: http://www.legco-monitor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