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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garding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Professionals' colum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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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兆昌、郭榮鏗 : 解構功能組別(二): 吸納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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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規定,公民應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享有同等份量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很明顯,功能組別並不符合 此規定,可是,至今仍有人為功能組別的存在尋找藉口。上周文章揭穿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的謊言,本文則嚐試探討「吸納專業意見」的謬誤。

多數的專業人士無權發聲

謬誤一:從業員被公司票制度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權,如何彰顯 專業貢獻?

先看看以下數字:在2009年9月,保險業有12,940名從業員,但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141間公司委派的代表;同年,金融服務業有 118,337名從業員,但界別的認可選民僅是578間公司委派的代表。金融服務業是香港的經濟支柱,上述兩個功能組別的從業員,都是香港社會的精英,但 荒謬的是,他們都被這個功能組別摒諸門外,由機構指派的代表透過公司票壟斷了選舉和被選權。如果業界議員無須向大部分從業員問責,那麼大部分從業員的專業 意見,又如何透過業界議員表達? 最優秀的專業人士,又如何透過選舉進入議會?

謬誤二:少見專業貢獻,只有長年累月的考績考勤不合格。

事 實上,立法會討論的政策,無不涉及眾多持份者的利益,例如西九龍文化中心的計劃,就涉及文化、表演藝術、環境保育、交通、城市規劃及地區利益,並不是參考 一兩個功能組別議員的意見就可以拍板; 在這計劃中,我們看不到體育文化及出版界別的議員霍震霆有甚麼卓見,反而地區直選的議員和民間團體就更勤力更專業。漁農界代表黃容根,有為新界農地被荒廢 與非法侵佔發過聲嗎? 有為捕魚業的可持續發展與水質問題發過聲嗎? 他每年只提一個議案,空洞地呼籲政府關注業界利益,其他時間只是跟功能組別議員的大隊去投票,對香港整體利益有甚麼「專業貢獻」?

免費午餐 培養最不專業議員

我們看看直選和功能組別議員的出席率:2008/09立法年度,出席率最低的十位議員,有九位來自功 能組別。看看議員提出質詢次數:同年度,直選議員平均12.5次,功能組別議員平均8.3次,自動當選的14名功能組別議員則只有6.7次。再看看提出動 議和提出修正動議的比率:同年度,直選議員平均5.3次,功能組別議員平均只有2.6次,自動當選的14名功能組別議員,平均只有2次。

大 家可以看到的是,大多數功能組別議員連最基本的職務都沒有做好,遑論專業貢獻。另外,有14個功能組別的議員是自動當選的,缺乏選舉,根本不符合政治優生 學,何來優秀的議員?

謬誤三:少數議員的利益蠶食香港利益。現時,立法會的一般議案(政府提出的)是由六十位議員簡單多數表決通過,即 「合併點票」; 但是,由議員提出的議案及動議,卻必須分別於功能組別和地區直選兩組都過半數通過,即所謂「分組點票」。換言之,只要有其中一組的一半議員(即整體的四分 之一)反對,議案及動議就無法通過。功能組別議員的「專業貢獻」,在這裏變得完全無意義。在立法會2004至2009年度,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否決了最少 23項有利社會民生的議案,包括:

  •  最低工資、最高工時:2004年的動議,十四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同一動議,2006年再遭十三名功能組別議員反對或棄權;
  •  全民退休保障: 2006年的動議,由李卓人提出,十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  公平競爭法: 2004年的動議,由李華明提出,十一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  成立基金應付人口老化及扶貧需要: 2008年的動議,由譚香文提出,十二名功能組別議員投反對或棄權票。

因功能組別議員集體否決該等議案,縱使地區直選區的議員大多贊成, 議案在「分組點票」機制下仍遭否決。極少數人的利益,長期蠶食着香港的發展與前途。功能組別的基因本來就是不公義,專業界的參與談不上甚麼貢獻反而蒙受污 名。2012年的政制改革,必須以取消功能組別為方向,而非擴大功能組別。在下一篇文章,我們將看看功能組別如何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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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兆昌、郭榮鏗 : 解構功能組別(三): 違反基本法

There are no translations available.

梁兆昌、郭榮鏗

公共專業聯盟

剛過去的星期天,在曾俊華拿着新飛龍標誌含糊解釋為何把「民主」剔出香港核心價值之列的翌日,一群大學生與年輕人自發遊行爭取踢走功能組別。很明顯,廢除功能組別正逐步發展成全民運動。上兩篇文章,我們揭穿了功能組別選舉所謂「均衡參與」與「吸納專業意見」的謊言; 在此篇中,讓我們看看違反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功能組別制度,如何違反基本法對實現真普選的承諾。歡迎天天把基本法掛在口邊的建制派人士,撥冗一讀,並作理性辯論。


『混合選舉』有違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

在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時,有人建議立法會選舉「由混合選舉產生」;然而此建議被否決,草委會條文總報告明確指出: 混合選舉是「不健全的」。在1984年公佈的《中英聯合聲明》,闡明選舉的定義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權」。而在基本法草委會的會議文件上,亦清楚記載「大家了解『選舉』的意義就是直接選舉或每人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其他任何解釋均會引起不信任或被騙的感覺,及有違《中英聯合聲明》。故此,香港人所接受的是立法會議由『選舉』產生,而並非由『混合選舉』產生」。[1]

另外,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1987年年底發表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指出,「本文所列舉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就是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的方案。」報告亦列明:

  •  「普及和平等」的定義:「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
  •  「直選」的定義:「選民直接地決定誰人當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成員」,
  •  「開放性」的定義:「選民的資格無特別限制,投票過程公開」。[2]

因此,功能組別選舉,違反基本法諮委會政制專責小組在報告所訂下之「大致上每位選民有相同的投票權利,而每張選票的價值亦平等」的原則:成為功能組別的選民和參選的資格亦有許多特別限制。讓功能組別繼續存在,顯然不符合《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中指出「以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用一人一票方式,由選民直接地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

在後來的基本法草擬委員會上,原草擬的條文是「立法機關全部議員最終要由普選產生」,雖然有委員在草委會提出要刪除這項目標,但最終這項條文得到保留,並反映在現時基本法第68條內,即是「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政府「區議會方案」政改 擴大利益集團

目前,政府建議在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增加五個功能組別議席,由四百名區議員互選產生。顯然,這不是一個「向前走」的政改方案:允許僅四百人,選出六個席位(原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席,和新增的五席),造就了這四百名區議員成為無論投票權或被選舉權都比一般選民多的又一個特權階級,違反了有關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中「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民主成份」更少,距離「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更遠。讓全數民選區議員擁有更多功能組別議席和權力,也不符合基本法第97條對「區域組織」(即區議會)屬非政權性組織的定位。

再者,從次一級的議政機構(區議會)選出上一級的議政機構(立法會)代表的建議,是倒模自內地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做法,即是次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高一級的人大代表。這顯然不符合普選「普及而平等」之定義,這也可能是本港選舉制度「內地化」的先兆。

總括而言,功能組別違反基本法; 這個由政府提出的政改「區議會六席方案」,目的與結果都是增加功能組別議席,完全違反基本法在制定過程時,為選舉所定下對「普及和平等」之定義,亦完全違反基本法指定以一人一票方式直接選出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機關議席、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的。精明的香港人,不應受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第五冊條文總報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政制專責小組直接選舉方法方案歸納報告》(1987年11月23日經執行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