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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 Listing Public Holidays as statutory holidays

背景

17天公眾假期

12天法定假期

(非法定假期)

元旦日

農曆年初一

農曆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

端午節

中秋節翌日

重陽節

冬至或聖誕節

香港回歸紀念日

國慶日

佛誕

耶穌受難節

受難節翌日

復活節

聖誕節翌日

香港現時有兩套假期制度:「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兩套假期制度的差距5天。

公眾假期」由《公眾假期條例》(即香港法例第149)規定。根據該條例第2條,「公眾假期」指所有銀 行、教育機構 、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遵守為假期的日子。除每 個星期日外,每年另外還有17天的公眾假期

「法定假日」 是《僱傭條例》(即香港法例第 57章)下僱員可享有及僱主必須提供的假期。根據該條例 第39條,僱員可享有每年12天的法定假日。該條例亦進一步就法定假日薪酬作 出明確規定,以及限制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 假日給僱員。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必須為僱員安排放取另定假日。

法定假日的歷史,可追溯至上世紀1960年代。前立法局在1961年制定《工業僱傭(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條例》,首次為法定假日立法。該法例於19624月開始實施,規定所有受僱於工業機構的工人每年可以獲得6天假期。有關法例所選定的假期,大致上與中國的傳統節日有關。該法例隨後於19741月起廢除,有關法定假日的條文則納入《僱傭條例》內,使《僱傭條例》涵蓋的所有僱員不論是否受僱於工業機構,一律可以獲得法定假日。

政府其後曾數次修訂《僱傭條例》,法定假日的日數由1977年起增至10天;自1983年開始,則增至11天。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7年作出決定,臨時立法會並於同年通過有關法例將五一勞動節定為法定假日,自1999年起生效。法定假日的日數從當時開始增至現時的12天。

立法會討論將公眾假期納入為法定假日

於2008年5月21日,李卓人議員作出以下動議促請政府修訂《僱傭條例》,逐步將星期日以外的所有公眾假期,納入為有薪法定假日,希望法定假日可與公眾假期看齊。

反對原因

功能組別飲食業議員張宇人表示,在飲食業界大多數員工只會放取勞工假期。他曾詢問過業界,如果議案獲得通過,每年要給員工多放5天的假期,以行內20萬的從業員來計算,所有員工,由大廚以至侍應,甚至清潔工人等,假如以平均工資每人每天400元來計算,1年的薪酬開支便須增加4億。

政府亦進行了一個初步的經濟評估,如果私營機構要增加5天新的假日,即所謂的法定假日,假設為星期六,成本會較低;但如果是周日,成本便會較高,由一天的2.2億元至5天的12.8億元。

另外,呂明華議員在議會中指出,「勞工階層是靠勞動力來親自賺取報酬的,他們休假會直接減少社會的生產力、直接增加僱用公司的生產成本、直接減低產品在市場的競爭力,但更重要的是,長遠而言,也會影響勞工階層的切身利益,因為公司如果沒有競爭力,便要停止經營,職位便會因而減少。可是,如果純粹為生活質素而要求增加法定假日的日數,勞工階層其實是可以接受無薪假期的,這樣僱主便可聘請臨時工代替,以維持經營或生產,我相信僱主可以考慮這樣的安排。」

總結︰

然而, 六成僱員不能放取公眾假期,其中大多數行業為零售、飲食、運輸、保安、清潔和服務業,而這些行業本身的工時已經特別長,往往是12小時至14小時。所以他認為在假期方面,現時有一個很嚴重的貧富懸殊情況出現。例如銀行僱員本身工作5天,而他們放取的是公眾假期。因此他認為“白領”可以有多5天假期而“藍領”少5天假期,普遍來說並不平等。

 

另外,增加假期可以推廣家庭友善,以及家庭與工作的平衡。雖然從僱主角度看經營成本會有所增加,但增加假期亦增加員工休息時間從而間接提升生產力。

該議案最後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過半數通過但未獲得功能團體組別通過而遭否決。

功能團體組別
分區直接選舉組別
表決結果
26人出席
27人出席
否決
11人贊成
23人贊成
1人反對
14人棄權
3人棄權


資料主要來自立法會會議-2008521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http://www.legco.gov.hk/yr07-08/chinese/counmtg/hansard/cm0521-translate-c.pdf